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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小学高级教师中开展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


  (四)代表作条件

  1、小学教师、督导、电教人员任现职以来,撰写2篇以上(含2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并发表在CN刊物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报纸等,下同);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员须提供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CN刊物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县(市、区)城区(含城关)及以下的农村教师,可提供2篇以上在县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研究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的本专业论文(不含ISBN、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班论文汇编)。

  2、对各类人员的代表作的要求:
  (1)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管理方面论文。

  (2)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为教育督导论文。
  (3)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须有2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教研方面论文。
  (4)从事电教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电教教学方面的论文,另1篇可为电教管理论文。

  3、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若其作品、论文内容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仅视同1篇,其他论文必须在CN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专著、小学教材)。
  (1)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下同)的节目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美术作品被省级及以上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省(部)级行政部门及以上比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4)在华东地区及以上专业(学科)研究会宣读并收入汇编的论文。
  (5)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福建教学研究》、《福建幼儿教育》上发表的论文。

  4、代表作经专家鉴定达一定水平,其中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一篇代表作须达较高水平及以上。
  (五)班主任工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含少先队总辅导员、年段长、五十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及教研组长)3年及以上。体育、音乐、美术、科学等技能课专任教师,组织全校性兴趣小组,并能正常开展活动5年及以上可视同班主任工作(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须3年)。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中心小学以下校长,进修学校、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其中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中心小学以下校长任职年限不满3年的,其任职年限与班主任工作年限累计须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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