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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小学高级教师中开展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小学高级教师中开展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高校:
  我省自1993年在小学高级教师中开展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下简称“小中高”教师职务)工作以来,评聘了一批“小中高”教师,有力地促进了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了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经研究,决定继续评聘一批“小中高”教师职务。现将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聘范围

  从事小学(含幼儿园、特教学校,下同)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督导、电教,下同),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小学高级教师。

  本次申报评审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在2007年5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参评。

  二、推荐名额与比例

  全省拟推荐评审“小中高”教师3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推荐评审对象中的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65%,非专任教师(指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的校级领导,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督导、电教人员)不超过35%。专任教师中县(市、区)城区(含城关)及以下的农村教师不少于50%,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应占70%,要注意推荐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

  城区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应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历。本次申报对象尚无此经历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到农村任教一年后方可聘任。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957年1月1日(含1957年1月1日)后出生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57年1月1日前出生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教研、督导、电教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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