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07〕1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教学[2007]1号文颁布实施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23条规定:“……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章程备案审核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将本校招生章程及广告等宣传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根据我厅工作职能分工,由高校学生处负责履行对高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备案审核职责。
二、审核备案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在4月20日之前将本校招生章程及广告等宣传材料送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核备案;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类型、招生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招生专业及人数、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和其他收费项目、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