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闽财教〔2007〕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2006年,省委、省政府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第一大项目,并用五年时间,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在工作重心和工作精力的安排上,都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顺利。为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山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缩小山区与沿海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促进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现就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开始,提高一、二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按三类县“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提高定额标准后,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为18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为240元。对各地财政预算内和农村税改专项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已高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支出水平,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