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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表彰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决定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表彰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决定
(闽教监〔2007〕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文化)出版局: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6]15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推动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涌现出一批依法治教、规范收费、勤俭办学、行风良好的先进集体。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市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自评和申报的情况,经组织检查审核和社会公示,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授予鼓楼区等10个县(市、区)“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再创佳绩,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他们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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