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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9〕73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供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城区具体工作由市供气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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