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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第三章 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文联负责组织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对象,并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文联成立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市各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章 选拔方法

  第七条 市文联向社会公布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协会推荐、个人自荐方式。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本协会新莞人文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选拔对象,认真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个人自荐者可以到东莞文学艺术网下载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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