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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3〕12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的《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下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补贴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费用;
  (二) 资助残疾人康复,扶持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
  (三) 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购置残疾人服务机构所需设备;
  (四) 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支持残疾人艺术团工作;
  (五) 资助残疾人法律援助;
  (六) 补助残疾人体育事业支出;
  (七) 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 财政部门年初根据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下达资金支出控制数。
  (二) 残联按规定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 、民政部门会审批复后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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