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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技术创新机制。
  1、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全市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要占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对达到以上投资额度要求的企业将列为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
  2、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3、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多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院校等单位进口实验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5、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同时每年可从市本级的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经费,对经考评和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予以支持或奖励。
  6、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新办的科技信息技术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8、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投资,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9、大力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合资和合作,对由企业主导的技术项目,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将优先给予支持。
  10、企业与合作方联合且由企业出资进行的研发课题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项目的注册资本金。
  11、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转化项目本身盈利之日起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该项目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的奖励。
  12、对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对其生产的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由政府采购单位优先购买。
  13、对在我市科技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可优先向国家和省推荐申报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中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4、鼓励社会资金向科技创新与开发领域投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市范围内经批准立项的各科研开发项目捐赠和直接投资的,其捐赠或投资额可按税法规定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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