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3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优化我市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环境,提升软件外包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国家、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可享受《政策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外包企业是指承接发包方信息服务、应用管理和商业流程中的软件业务为主的独立法人。其软件业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软件研发及服务。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软件技术服务等。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系统集成,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测试平台等。
(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包括信息系统操作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
(五)其他软件外包领域。
第五条 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标准是: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占年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
(四)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