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4、对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销售公司为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且能够单独核算确定年缴税金额的,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大兴安岭缴纳所得税时,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6、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属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总部所在地政府承担;属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7、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能够照章缴纳税收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8、有偷漏税行为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二)引资人奖励
1、对引进符合本暂行办法企业成功的引资人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引进企业经当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审查确认后,能够在当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且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企业纳税年度开始,对引资人再给予三年奖励,每年按照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办法: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2%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1%给予奖励;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0.5%给予奖励;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0.5%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0.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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