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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7日 深国税发[1997]214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将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分别推算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的作法。此办法随同市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一起执行。同时停止使用原《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并启用新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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