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备案制管理资格的取消
备案制管理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增值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表》,交前台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六、相关涉税业务事项管理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批准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系统将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各被汇总单位销售比例如实划分、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附表,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再单独申报。系统按照《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填报的比例自动将税款分配到各被汇总单位所在地国库。如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汇总申报单位进、销项税额的审核、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的审定等业务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所用发票的领购、缴销,专用发票认证等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办理,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汇总申报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四)税务检查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申报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五)其他业务事项
1.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2.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74号)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后即可注销。
七、后续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