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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1.备案制管理

  是指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其新设分支机构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立即赋予其汇总申报资格,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核实。

  (1)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标准

  汇总申报单位为纳税遵从度高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具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批准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达到10家以上;

  ②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总额达到5亿元;

  ③上一年度无重大涉税违法违章事项。

  (2)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程序

  ①申请。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凡不符合“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标准”前两项的,系统自动监控不予受理。

  ②审核。税源管理科(综合岗)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报科长和区(分)局分管局长复审。区(分)局签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③终审。市局征管处负责终审。终审意见为“同意”的,系统发送提示信息告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④年审。年度终了后,市局将具有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名单下发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根据审批标准进行年审。不符合标准的,提请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资格。

  (3)备案制管理增设审批程序

  ①申请。已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其新设机构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一并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②备案。文书受理岗按照纳税人填写的《汇总申报申请表》,在CTAIS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立即赋予其汇总申报资格,并将备案提示信息发送税源管理科。

  ③核实。税源管理科收到备案信息,税收管理员对申请资料进行事后核实。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提请取消新设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资格。

  2.审批制管理

  是指未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其他纳税人,其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仍需经过审批,才可取得汇总申报资格。

  实行审批制管理方式,新设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的程序与首次审批一致。

  (三)资格取消程序

  1.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

  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前台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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