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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83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汇总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跨区(指跨征收区域)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二)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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