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政府采购种苗试点。由银川市、中卫市农牧局牵头负责确定采购蔬菜的种类、品种,负责招标采购,采购方案报区产业办审核。种苗用量达50万株以上的品种可进入招标名录。投标的育苗中心有相应资质,基础设施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年生产种苗100万株以上。
6、优质粮食
粮食直补和良种农机购置等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执行。
7、淡水鱼产业
⑴“四水产业”示范基地。2007年新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进、排水、道路三通,有效养殖水深1.5m以上,水生植物种植面积应占总面积5%以上,水禽养殖1000只以上。
⑵水产苗种繁育。具有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证,具有苗种供销合同或协议,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繁育技术及质量标准,建立亲本、苗种繁育档案及投入品登记管理制度,年繁育1500万尾以上。
⑶无公害基地水体环境治理和标准化养殖。持有水产养殖证,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养殖水面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严格执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养殖档案、投入品登记管理制度,推广健康养殖,实现良种良法配套。
8、葡萄产业
⑴葡萄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集中连片种植不少于500亩,选择适合加工需要和当地条件的品种,株行距0.6×3m或0.5×3.5m为宜;鲜食葡萄集中连片种植不少于100亩,以红提为主,做好嫁接繁育工作,必须采用砧木嫁接苗、沟栽、大穴培肥土壤,倾斜绑上架等,株行距以0.6m-0.8m×4m为宜。
⑵酿酒葡萄低产园改造。严格补齐缺株,落实“一清三改”技术,即逐年清土形成沟栽,改直立上架为斜上架,改浅施肥为深施肥,改大水漫灌为沟灌。亩产达650kg以上。低改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局产业办组织专家勘查论证后组织实施。
⑶无病毒采穗圃建设。包括品种和砧木无病毒采穗圃建设,要求种条须从无病毒葡萄采种基地引进。
9、红枣产业
⑴红枣基地建设。要向重点村、专业村集中,集中连片种植,压砂地枣瓜间作发展区要在压砂10年以上老区压砂地上,品种以灵武长枣、中宁圆枣、同心圆枣为主,枣瓜间作以同心、中宁圆枣为主,同一园片品种配置两个以上,主导品种达85%以上,枣园株行距2×4m或2×5m,枣瓜间作为3×8m或4×6m。
⑵同心园枣采穗圃。可采取归圃集中建设与重点产区大树培肥建设相结合,以便尽快提供接穗。
10、农作物制种。对种子企业开展杂交制种并建种子加工中心的方可申报。制种单位与农户(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制种面积,有完善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其中,玉米制种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对外制种有与预约方签订的合同。
11、优质饲草
⑴优质牧草种植。面积落实到乡、村、农户或企业。多年生牧草要求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品种以苜蓿、红豆草、沙打旺为主;一年生牧草要求集中连片50亩以上,品种以苏丹草、燕麦、草高粱为主,有灌溉条件的可种植湖南稷子、苏丹草、冬牧70等。牧草种植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多年生牧草5年内不得翻拆。
⑵荒漠化草原改良。中部干旱带以沙蒿、冰草、沙打旺、甘草、花棒、羊柴等品种为主,黄土丘陵地区以沙打旺、红豆草、披碱草、苜蓿等为主。荒漠化草原改良必须在植被覆盖度低于30%的天然草原上进行,集中连片,每片面积不得小于2000亩,品种混合播种。
⑶抗灾保畜饲草储备基地(库)。每个饲草储备基地(库),必须具有干草贮藏大棚2000 ㎡以上,草产品成品库2000 ㎡以上,硬化晒场4000 ㎡以上,加工、贮草能力1万吨以上,防风、防雨、防晒、防火。具备草捆、草粉、草块、草颗粒等草产品加工的相关设备。水、电、信息、消防、运输道路畅通。
青铜峡甘城子一年生牧草种子繁殖示范基地。品种为苏丹草、中原单32号杂交玉米。具有种子库房250 ㎡以上,硬化晒场2000 ㎡以上。水、电、路、渠系畅通,具备灌溉条件。耕翻、耙耱、播种、收割、选种机械及相关配套农机具比较齐全。
⑷草畜循环利用示范村建设。按照《政策意见》的内容和标准组织申报和实施。
⑸小型饲草料加工机、大中型铡草机、牧草收割机购置,按照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12、地方特色产品
⑴高酸苹果。原料基地建设要在200亩以上,应以国光、金冠等适宜我区栽培的优良加工品种为主,积极引进、试验和筛选国内外优质高酸加工品种,做好发展品种苗木繁育。
⑵生态养鸡和中卫蛋鸡。①生态养鸡。雏鸡必须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的种鸡场购买,品种是经国家畜禽品种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地方品种,实行集中育雏15-20天,投放到具有一定规模养鸡户中,并登记造册。②生态鸡新品种引进。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组织引进5个优良地方品种,主要投放在饲养规模在500只以上,在放牧季节5--9月份集中出栏在10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户。③购置孵化设备。孵化设备的购置由项目实施县(市、区)会同孵化户进行采购,要求每台孵化器每次孵化量达到2万枚以上。④中卫城区蛋鸡养殖小区建设。符合当地建设规划和防疫要求,水、电、路三通;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每个小区饲养规模在5~10万只。
⑶瘦肉型猪基地建设。①瘦肉型原种猪引进推广。纳入自治区统一采购,投放到中卫、中宁、青铜峡与隆德等瘦肉型猪项目实施单位。②规范化二元母猪推广。由项目县(市、区)组织实施,二元母猪必须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猪场,引种手续、系谱档案、检疫证明齐全,体重在50公斤以上,并统一登记造册备案。每个养猪场(户)二元母猪推广数量不少于10头。③标准化养猪示范户。示范户饲养规范的杜长大(杜大长)三元商品猪,全价配合饲料饲喂,实行无公害科学饲养管理,利用沼气实行能源转化,全封闭式标准化猪舍饲养。项目实施县(市)登记建档。
⑷泾源种苗。以适宜种苗繁育的村为重点,推行地埂大苗培育。科学规划,形成乔灌草、常绿落叶、花灌木相互搭配的苗木结构发展格局。
⑸中部干旱带人工种植甘草种苗基地建设纳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予以扶持。
中部干旱带向日葵、环六盘山道地中药材、海原小茴香、小杂粮项目。按一村一品模式实施,由企业、合作组织(协会)以项目形式申报。
(二)龙头企业
1、投资参股经营。自治区级以上通过质量认证的龙头企业均可申报。主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
2、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加工原料向农户购买比例占70%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料供应有保障,技术方案先进可行,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低耗节能,投资估算合理,预期效益好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
3、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扩规模增加销售收入项目。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方可申报。须上报企业2007年生产销售计划申报表和2006年销售收入年报以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批复件。
4、流通企业扩规模增加销售收入项目。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流通)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方可申报。必须有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帐目,按期申报企业税收报表。须上报企业2007年生产销售计划申报表以及2006年销售收入年报和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批复件。
5、对欠税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
6、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进行。
7、中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项目。上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申报表。委托的咨询和认证机构,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资质和办公场所,并在宁夏注册。
8、对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厂长经理培训,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诚信活动,组织招商引资、开拓市场、产品展销等活动的,上报实施计划或方案,由区产业办统一安排,各县(市、区)不再上报计划。
(三)公共扶持政策
1、市场开拓与品牌推介:
⑴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马铃薯、肉牛、滩羊、以西砂瓜为主的瓜菜、淡水鱼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的方可申报。
⑵对自治区和市、县政府开展大型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等活动的,对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重点龙头企业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展会等活动的,上报实施计划或方案,由区产业办统一安排,各县(市、区)不再上报计划。
⑶鲜活农产品流通补助项目。向区外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流通组织达到规模以上的方可申报。必须是订单生产,按销售合同组织运输。原则上不与流通企业以奖代补项目重复。
⑷现代物流营销试点。具备一定营销基础,经营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地产品认定认证的方可申报。开展鲜活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要求有明确的“宁夏特色农产品”标牌。名牌农产品专销区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2、招商引资。在我区投资建厂、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方可申报。
3、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⑴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要求产地周围没有污染企业。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目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有控制能力,使用的原料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储存、包装,在申报成功的产品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目录,遵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对产品质量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周围没有工业污染源,接受有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方可申报。
有机食品认证。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基地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承诺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接受有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方可申报。
⑵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以农业部创建合同为准,按照农业部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执行。
⑶认证标识推广使用。凡经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保护、地理证明认证并有效使用认证证书,适合加贴标志、标识的产品的企业或合作组织方可申报。各市县根据辖区内产品数量,确定适合用标的产品,提出推广使用标志、标识的产品、使用标志的种类、规格、总量项目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制定标志、标识推广方案。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政策意见》规定的150万元以内,补助标准按“标识”实际价格的70%计。
⑷农残检测设备。有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有完善的检验检测制度,有详实的检验检测记录的企业、合作组织或单位方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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