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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和“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2、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完成情况,要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经有关专家审定为准,“以奖代补”资金按照科技开发经费投入比例统一研究确定后给予奖励。
  3、企业获驰名商标和创国家、地方名牌产品,以有关部门颁发的名牌产品证书为准。
  4、企业使用贷款或引进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建设内容等必须按批准设计文件建成。企业须提供银行贷款或引进资金有关证明,并经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内容由有关专家评审确定。贴息补助或奖励资金按照企业使用技术改造的资金比例统一研究确定后给予贴息补助或奖励。
  5、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委托的咨询和认证机构,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资质和办公场所,咨询机构必须在宁夏注册;须提供企业与咨询机构签定的合同,企业已获得认证证书。资金补助为:开展IS9000认证每个1.5万,开展IS14000认证每个2.5万元,开展GMP认证每个2.5万元,开展HACCP认证每个2.5万元。
  6、企业创建专业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为评定标准。市场路面硬化,有停车场,交易厅(棚),冲洗设施,市场要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商品准入、清退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交易服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标准委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定、验收、命名的。
  (二)验收程序与组织
  1、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总结及相关材料,由各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验收报告。
  3、对扩大农产品龙头企业规模项目,将在年末(或第二年一季度)组织一次验收,其他项目将在7-8月份和11-12月份组织两次验收。
  (三)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1、在项目中期检查中,对项目实施方案符合要求,措施可行,并且项目进度超过50%,经地级市以上(含市)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采取提前拨付30-40%“以奖代补”资金的办法,给予支持。
  2、在下达任务计划和备案确认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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