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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和“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我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严格按《意见》中的扶持内容和范围,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附项目实施方案),区直部门的项目直接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经各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意见》及本办法规定要求,审核、筛选,报当地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于3月30日前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意见》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1、扩大规模项目,上报企业2006年生产销售计划申报表及2005年销售收入年报(经税务部门盖章的税务报表)。
  2、科技开发扶持项目,上报新产品开发、科研、创名牌产品等项目计划。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上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项目,上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申报表。
  5、申报节能降耗、环保治理项目计划,以行业协会申报。
  6、申报标准化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创建计划。
  7、提出拟使用“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计划。
  8、对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产品展销及厂长经理培训和特种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由自治区统一安排,各县(市、区)不再上报计划。
  二、备案与审批下达
  (一)凡申报的项目统一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意见》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项目确定后,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任务计划和批复确认。
  三、项目管理及中期监测
  (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委托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中期监测。
  (二)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检查。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标准
  严格执行《意见》中各项规定和条件,项目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实行先实施后奖励和补助。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再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情况,以税务年报的收入为准。企业必须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当年销售收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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