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和"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宁农产[办]发[2006]04号)
各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乡企、农经、农机)局、林业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和"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在操作方法和扶持方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意见",明确"政策意见"的指导思想、扶持发展原则、扶持环节、扶持方式;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标准等,严格按照"政策意见"和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力争使今年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有新突破。
附件:1、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
2、"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
附表一:2006年龙头企业生产销售计划申报表(略)
附表二:2006年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三:2006年龙头企业项目质量认证申报表(略)
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1:
“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及检查验收办法
为贯彻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等五厅局关于印发《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职责和程序,便于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以企业、流通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或单位)为主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农经、农机)、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格式提出项目申请(附实施方案),按规定要求,经审核、筛选,报当地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于3月30日前一式五份(同时报电子文本)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区直部门的项目由部门汇总后报区产业办。
对市、县(区)完成任务“以奖代补”的项目,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项目实施保障措施或实施方案报区产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