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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为了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对积极开展研发创新,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创建品牌,培养人才等方面将给予奖励和补助。
  (1)对龙头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自主或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3%的,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20万元奖励。
  (2)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帮助和支持具有宁夏原产地和品质特色的名牌产品发展,争创一批关联度大、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优质农产品加工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创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奖励;创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的奖励。
  (3)对使用贷款或引进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或奖励。
  (4)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开展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ISO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补助。
  3、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厂长经理培训、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产品展销、实施节能降耗、环保治污、开展诚信活动等。
  4、鼓励企业围绕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创建专业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功能建设、提升改造贷款给予贴息;凡通过农业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验收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奖励。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农产品配送、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等现代物流方式。
  (四)鼓励金融部门放贷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企业
  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市中心支行《关于下发鼓励我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宁财(企)发[2005]808号>规定,凡在我区注册的国有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和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加工流通企业贷款余额当年余额超过上年余额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奖励8万元,增加余额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实际数额同比例计算奖励额。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偿当年贷款过程增加的服务成本或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2、建立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各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担保资金额(出资)500万元,奖励担保机构2万元,担保资金额(出资)每增加200万元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奖励。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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