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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加快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扶持的对象和重点。扶持的对象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自治区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主要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加工转化以及对当地主导产业建设起积极促进作用的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
  3、立项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明显,项目建设符合环保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70%以上来自农户,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期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企业法人信誉良好,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4、项目申报及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投资参股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最终评审确定。
  (三)以奖代补扶持
  1、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基地、农户能力强、辐射面广、规模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农产品龙头企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
  (1)战略性主导产业。清真牛羊肉加工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马铃薯淀粉加工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乳品加工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枸杞加工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转化鲜枸杞5000吨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奖励;马铃薯、枸杞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2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奖励。
  (2)对牧草及秸秆饲料、果品、蔬菜产业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奖励;销售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淡水渔业流通企业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2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奖励。
  (3)对粮油、玉米淀粉、葡萄产业中,年加工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每超过上年2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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