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根据不同的优势特色产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方向和推动措施。引导企业重点在市场、产品的定位,做大做强品牌,延伸产业链条,诚信、利益机制的建立方面实现突破。
(三)依靠科技、提升发展的原则。转变增长方式,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引进、推广和研发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特色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特色农产品成规模、上档次、增效益。
(四)创新机制、增强带动的原则。鼓励企业把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第一车间”,探索“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组织+农户”等适合不同产业、产品内在发展要求的利益机制连接方式。探索风险保障、行业协调等机制,强化企业为农户服务的功能,使企业通过产业化的形式带动农民致富。
三、主要扶持措施和方式
(一)财税政策
1、凡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同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61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我区工业化进程,加强财源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宁政发[2003]49号)有关规定,对财源建设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3、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工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3]46号)有关规定,继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设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都要进入园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和企业所需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基地农户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和农作物晾晒场,未破坏土壤耕作层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不视为改变用途。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电价应以大宗工业电价相同的标准收取。
4、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运销鲜活农产品常年开通“绿色通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绿色通道”,减半收费。
(二)投资参股经营
1、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扶持的原则: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