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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9.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
  10.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签名;
  11.填写处罚决定书日期。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两日内报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否认或者不认可;
  (二)被检查单位当年内有迟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记录的;

  附:1、当场处罚决定书范例
  2、当场处罚备案表

  附件1:
  统计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统执简罚决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经本行政机关执法检查查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其他统计法律法规)第  条的规定,构成了  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此违法行为。
  如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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