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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宁统法[2007]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对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原则: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适用条件: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指执法人员当场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不予否认。
  (二)有法定依据。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
  (三)违法行为后果轻微。在虚报、瞒报行为中指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的绝对数额较低;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适用要求:
  (一)简易程序只是程序简便而非不要程序,因此,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权限。
  1.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4.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
  5.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予以体现。
  (二)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罚决定书为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被处罚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4.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情节;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7.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适用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
  8.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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