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数据库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综合素质。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企业均要按照《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统计人员取得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章 企业统计报表数据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报表管理报送责任制,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内部各项统计报表明细分工和内部报表工作流程。
第十条 各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有关财务的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财务人员负责提供,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再交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严格规范本单位统计资料搜集、处理、审核、上报、交接、归档的工作流程,强化各项制度化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内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所承担报表内相关内容的相互衔接和核对,对外报出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自查。由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填表人将本部门承担的统计报表,对照填表说明、注意事项、各类目录、指标代码和审核要点的规定,逐张、逐项、逐笔进行详细审查,保证数据有根有据、准确可靠,并消灭各种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二)复查。企业可根据需要由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填表人进行集体会审,重点做好对表与表之间相关联的指标、企业内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料、企业报出的各项报表与本企业上年和以前的报表以及整理的各项历史资料的审查核对,使之合乎逻辑,符合实际情况。
(三)建立统计报表数据查询、订正和评估等数据管理制度。严防重复、遗漏、脱节、误时、数据明显错误等情况发生。要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兼顾起来,重要指标数据质量管理要抓严、抓细,确保企业报出的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关联性、逻辑性。
第十二条 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企业对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 基础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归档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
统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的最初活动资料,由统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计量单位、记录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原始凭证的要求,逐日、逐班次记录,做到记录真实、填报及时、填表人和负责人签名盖章,统一编号并有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