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南京市统计局 宁统法[2007]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是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有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等,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实事求是地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各企业负责人在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方面要率先垂范,并认真组织好国家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在本企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人员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或明确指定承担综合统计任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
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统计负责人应选聘工作能力强,熟悉统计业务,具有助理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或直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选聘任命。统计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变动应说明原因。统计负责人需填写企业统计负责人登记表,同时上报相应的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企业综合统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企业各职能机构和各专业统计工作,
对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应统一分解落实,发至本企业有关部门(产业活动单位)贯彻执行,按要求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企业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街道(镇)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