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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化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化检查的通知
(宁统办字[2007]32号)


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化工园)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和工业统计基础建设,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南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宁统工[2006]126号)中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份起对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及所属乡镇(街道)统计站(企管站),各开发区、化工园统计部门,全市大中型和重点工业企业,以及市直报工业企业。
  (重点工业企业指对本辖区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化工园)工业统计基础建设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照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是否对下级统计部门和工业企业在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企业领导的统计行为、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统计自动化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等十个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2、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机构建设方面情况。有无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岗人员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在工作中是否能自觉履行工作职责,遵从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按时准确地完成工业统计调查任务。
  3、各级统计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统计站(企管站)对统计数据管理情况。包括统计台帐是否完整,基层统计报表是否齐全;有无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资料档案室或档案柜,是否对报表分期装订管理,统计数据是否可追溯。
  4、大中型和重点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企业是否“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抽查部分企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能源消耗等指标的真实状况。
  三、检查形式
  1、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化工园)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自查。
  2、市统计局负责对直报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对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化工园)及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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