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接到录取通知后,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三)。
五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教育厅按照核准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接受学校,接受学校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六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应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四),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福建省高等学校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选派高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七 管理与评估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省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