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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本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向新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

三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我省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较雄厚的重点建设高校。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省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一、两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四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高等学校省内访问学者计划申报表》(附件一),说明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厅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高校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九条 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并审核确定省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二)。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条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研究确定录取名单,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核准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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