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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修订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学〔2006〕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可与我厅高校学生处联系(联系人:郑弋维;联系电话:0591-87091302)。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初次就业(含待就业)

  (一)办理程序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由学校统一填写或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就业报到证”)”内容,并准备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批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4、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人才中心负责核对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省教育厅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盖章确认,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新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略学校意见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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