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3]78号 宁财教[2003]195号 宁地税发[2003]87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有关单位:
为激励我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现制订《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市政府关于《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激励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纳税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第一次购买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企业部门经理或技术主管以上职务;
(三)申报奖励期内年收入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四)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费报酬、固定人员的稿费、分红及其他偶然所得等。具体数额为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推定部分与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