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9〕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富强和谐新东莞的建设,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全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全面统筹发展,全面建立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城乡一体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设置独立账户管理
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养老金按200元/人·月标准执行;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市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财力状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的终老待遇,按6180元/人标准执行。
发放养老金和终老待遇所需的资金,设置独立账户管理,按以支定收方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承担40%,镇(街)和村(居)委会共同承担60%。各镇(街)财政与村(居)委会分担本镇(街)发放养老金和终老待遇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的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
二、补实农保个人账户
补实因发放农保待遇而垫支的农保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镇(街)财政和村(居)委会共同承担60%。其中,镇(街)财政与村(居)委会分担本镇(街)补实农保个人账户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的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
市财政、镇(街)财政和村(居)委会补实农保个人账户的所需资金,从2010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分6期转入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对曾缴费但未缴满15年的农保人员补缴满15年
对曾缴费但未缴满15年的农保退休人员和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仍未缴满15年的农保参保人员,全部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东府〔2006〕57号)相关规定及标准(费基770元/人·月、单位费率8%、个人费率7%)补缴满15年。单位补缴资金由市、镇、村按3:3:4比例分担。其中,全市确定的90条经济欠发达村的村级分担部分,根据所属镇(街)经济状况,由市、镇(街)按市规定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