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学校“四有工程”建设,加强城乡、校际间校长和师资队伍的交流,加大改造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要因地制宜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努力解决好寄宿制学生的食宿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寄宿制学校宿舍和学生管理办法,为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良好环境。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做好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区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并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升学考试及课外教育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加强对农村贫困“留守儿童”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寄宿费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向家长宣传《
义务教育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家长作为子女第一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农民在进城务工时,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夫妻双方同时外出打工而将孩子留在农村的,要指定法定监护人,并经常与孩子所在的学校保持联系。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关爱“留守儿童”中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档案制度。学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登记,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通过建立“联系卡”,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二)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农村中小学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分组结对开展帮扶活动,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最大可能及时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解决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儿童”寄宿;对走读的孩子,老师要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孩子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学生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三)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预案,建立“留守儿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处理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和在外务工的家长,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