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区市安排一定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补助。
(三)县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来源:(1)在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县级财政原则上应从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中,划出不低于30%的比例建立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2)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安排;(3)省级补助和奖励专项资金;(4)设区市补助和奖励资金。
与此同时,各地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免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指导社会各方面捐款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还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
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和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一、二期危改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稳步建立长效机制。
(一)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二)省(含中央专项)、市、县三级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在2006年仍按照省实施一、二期危改工程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必须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校改造等建设资金捆绑使用,以提高各项资金投入效益。专项资金应首先用于2005年底各县(市、区)上报省的危房项目数据库中的危房维修改造,确保师生安全。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顺利实施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的决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予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