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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新闻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教育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到市、县(区)教育部门、本单位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情况;

  3、省教育厅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省教育厅领导到市、县(区)教育部门、本单位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讲话要点及省教育厅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

  5、市、县(区)人大、政府,本单位出台的有关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法规;

  6、市、县(区)、本单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7、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

  8、市、县(区)教育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9、市、县(区)教育部门、本单位重要新闻事件;

  10、市、县(区)、本单位教育教学重大改革新闻信息;

  11、其它需要报送的新闻信息。

  (二)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新闻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加工、处理;编辑新闻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语言准确,确保新闻信息工作质量。新闻信息需经信息机构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三)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新闻信息员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新闻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新闻信息报送

  (一)新闻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上投稿系统报送,也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等其他方式报送。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新闻信息,确保新闻信息渠道畅通。

  涉及高校和社会安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仍按照《福建省高校安定稳定信息报送暂行办法(试行)》(闽教[2005]23号)规定的渠道上报。

  (二)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报送的新闻信息每月不少于8条;省教育厅机关各部(处、室)、厅直属单位(学校)报送的新闻信息每月不少于4条。

  (三)新闻信息报送的时限:

  1、党中央、国务院等中央领导视察工作情况,应在视察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送(保密的除外);

  2、教育部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以及教育厅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在当地或本单位举行重要会议应在当天下班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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