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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教安〔2006〕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校:
  9月7日凌晨2:30左右,安溪县聪明中学(初中校)四名当地社会青年翻越校门进入校园,到初二女生宿舍209室,用竹刀撬开窗户玻璃,打开宿舍门插销进入宿舍,对女生进行猥亵,其中两名女生被强暴。3时左右学校发现后立即组织教师围追并及时报警,当场抓获一名不法青年。第二天,派出所又抓获一名不法青年,另两名不法青年在逃,公安机关正在继续追捕。然而,对这么严重的女生被强奸事件,安溪县教育局竞没有及时上报,直到9月12日,在泉州市教育局有关部门的追查下,才迟迟上报。这种迟报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请泉州市教育局立即对此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并上报我厅。
  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安监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国家教育部曾专门下发过文件,我厅也在有关会议和文件中多次进行强调,但至今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不能严格执行。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学校安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高等院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上一条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部属高等院校除了向省教育厅报告外,还必须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属高等院校(含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六所本科院校)向设区市教育局报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5、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设区市教育局或有关学校必须向省教育厅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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