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报对象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06年8月31日。
二、申报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厅(局)、高等学校职改办委托评审函及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一式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无效)一式2份。
3、《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复印件无效)一式2份。
4、《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见附件1)一式35份。
5、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表。
6、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
8、送审代表作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一式2份(以A4纸复印,隐去单位、姓名)。
9、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公开课教学证明材料及公开课教案(中等职业学校非选优人员可不提供)。
11、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职务任命书。
12、教研、电教、督导人员需提供近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学校(单位)证明。
13、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在农村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证明。
14、继续教育证书。
15、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三、评审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审和评议推荐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须经学校、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和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并盖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代表作复印件除外)。
2、严格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等,在本单位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所在单位应在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对公示、评审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织评审部门。上一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件或领导批示件,应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