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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

  2006年评审工作,按照《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1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0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19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以及省里有关职称工作等文件规定执行。为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现结合目前评审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作下列补充:

  1、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教师必须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即原中专)教师职务系列的评聘。取得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今年已具备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条件的教师,可直接申报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普通中学(不含民办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任初、中级教师职务期间,应有在农村学校〔指在各县(市、区)城区以外的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4、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5、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2篇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往年的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其中须有1篇为新的成果,同时须将原专家鉴定一并上报。

  6、中等职业学校“选优”人员,提供的两篇代表作,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刊号刊物,或省级及以上党报的理论版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选优”人员,提供的两篇代表作,须经同行专业鉴定至少有一篇达到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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