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受助学生名额指标,按各县(市、区)当年高考学生录取情况及当地经济状况,特别要考虑今年受灾严重的地方,将助学金名额指标再分配到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申请、推荐和评审程序
1、接到本通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通过当地媒体,将本办法和助学金名额指标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2、8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9月1日前,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4、9月10日前,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连同其电子文档一并报省教育厅。
5、9月15日前,省教育厅审定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市、县(区)教育局,并抄送捐赠者和省慈善总会备查。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1、省教育厅代理捐赠者,将助学金分年度下拨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按资助标准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发放时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领取花名册》(表式见附件4),经学生本人、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受助学生跟踪管理
1、属连续多年受助项目的学生每年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受助者情况汇报表》(表式见附件5),汇报本人上一学年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经就读高校审核后,受助学生应于当年7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送交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2、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并与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及受助学生本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掌握受助学生状况。
3、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在每年8月10日前将上一学年受助学生状况汇总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重新核定当年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收到年度捐款后下拨当年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