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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教学[2006]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设区市教育局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统一将《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联系电话:0591-87091306;传真:0591-87844868;E-mail:jytxsc@126.com)。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高等学校贫困学生助学工作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引导和发挥社会爱心捐资的助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省高校“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和人数

  1、资助对象:2006年录取在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就读的福建省贫困家庭学生。

  2、资助人数:按捐赠渠道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分别设立专项确定。

  二、资助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1)家在农村的,其家庭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乡政府核定的贫困户;(2)家在城镇的,其家庭须是城镇低保户,或其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困难户;(3)近期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状态的学生。

  2、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优先资助。

  三、资助项目计划安排

  1、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各项目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名额、金额和时间(具体安排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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