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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全省选学种植、养殖专业的中职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民办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由举办者承担80%,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20%。

  三、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设区市及县(市、区)公办中职学校助学资金应设立专户,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二)种植、养殖专业学生补助资金的发放

  1、各设区市与有关省属中职学校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种植、养殖学生数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见附件1),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按省定补助标准,确定并下达分县(校)补助经费指标。省属中职学校收到补助指标后,即落实发放到学生手中。

  2、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补助指标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设区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中职助学资金专户,通过其转拨有关学校,专款专用。

  (三)中职学校“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发放

  1、申请中职学校“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3)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4)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中职学校可按照 “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和评审细则,对学生进行评选。

  2、评审上报:各公办中职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二个月内对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贫困生、特困生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审公示后,连同本校承担的助学金到帐情况汇总上报同级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见附件2)。

  3、下达指标:各级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各校上报的助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校承担20%资金到帐情况,分别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80%财政专项资金。

  4、补助发放:公办中职学校收到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的中职学校“政府助学金”后,连同学校承担部分,按补助标准及时发放给贫困学生。

  (四)民办中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条件及发放办法由举办者制定,并报审批办学的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职学校助学金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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