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废止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6〕7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2005年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切实做好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工作
(一)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二者合称中职学校,下同)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全日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公办技工学校助学工作,主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有关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所属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情况及承担比例安排专项经费,设立“政府助学金”;会同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政府助学金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
(二)民办中职学校助学工作由举办者负责组织实施。每年6月底前学校要将本学年助学工作情况报批准办学的主管部门备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设区市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资金来源
全省公办中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中职学校共同负担。中职学校“政府助学金”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80%,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