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费〔2006〕28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民办高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今年3月制定印发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将会对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的基本稳定,确保今年秋季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先已进行审批或按《实施细则》实施前的管理形式由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备的收费标准,今年暂不作调整,仍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以保持稳定。
二、对2006年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不高于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按类别、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的民办学校,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提出学费、住宿费标准的书面申请,连同学校三年来的办学成本等有关材料,按类别、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