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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资格登记时,供应商应向广东省财政厅填报一式三份《广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格式附后,下称登记表),并提供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附贷款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前两年度年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本办法登记表“供应商财务状况”的审查意见;

  (八)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经管理部门审核的登记表一份及审核意见发给供应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档案。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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