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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向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制度,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广东省财政厅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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