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已取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输续聘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只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荣誉证书,可接受本级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咨询活动,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接到采购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前一日内通知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对受聘参加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
(一)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