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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质量管理与监督,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评聘:
  (一)电器设备类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二)办法自动设备及耗材类
  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信息技术及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等。
  (三)建材、物资类
  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瓷砖,清洁用具,玻璃,油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服装,家俱等。
  (四)药品及医疗耗材类
  (五)通信及影视设备类
  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六)印刷照排类
  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纸张,信封,档案夹,印刷出版。
  (七)发电设备类
  (八)医疗设备、器械类
  (九)专业检测仪器类
  水、气、动植物等检验监测仪器。
  (十)机械设备类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保安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炊事设备,锅炉等。
  (十一)电梯和起重设备类
  (十二)交通工具类
  汽车、船只、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
  (十三)工程、建筑类
  建筑物,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煤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以下方式确认和聘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推荐(自荐)的专家进行审核,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录入采购机构专家库,发给《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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