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的供应商应与组织招标单位签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加强竞投(或者单一来源谈判)阶段以及履约阶段的廉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和项目验收。
(一) 用户单位与建设工程中标公司按有关规定拟出合同并送审计、法制部门审定后由法人或者法人的委托人签定。
(二) 合同复印件应送审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备案,按规定已签订合同但未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不予核销发票。
(三) 建设工程完成后由用户和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并签订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利用公安网站、显示屏幕以及本单位内部简报等媒介,公布建设工程的项目名称、工作进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供应商、采购预算、中标金额、节约(或超支)金额等情况,增强建设工程信息的公开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职能部门分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协调。在建设工程实施工作中,装备财务、审计、法制、基建管理、用户单位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严格把好立项、设计、资金落实、合同拟订、支付进度款、预决算审计、施工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本单位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全过程的监督,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按有关的责任条款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没有按照规定采购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的也不能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政规定,参照本暂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
甲方:XX公安局XXXX 乙方:
为加强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政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水平,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在公安局政府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的廉政管理签定如下公约:
一、双方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含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公安局的政府采购竞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