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未达到限额标准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范围、方式组织采购。
(一)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超过政府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报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二)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不超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由各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自定规定实施采购,数额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 经批准或者按规定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而未有合适代理机构承担,且本单位按规定有能力组织实施的,报各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三条 根据
《条例》,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职能部门完成相应的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提出招标方式。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应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实行邀请招标的,应由基建和用户部门将理由报本厅(局)领导(或纪委)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邀请招标的投标公司产生方法。
(一)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经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本单位监察、审计、基建、装财、用户组成考察拟邀请参加投标公司的考察小组,考察初步确定8至10家有资质的候选公司,报本厅(局)领导,组织集体研究,采用投票方式选出5至7家公司参加邀请招标。经考察入围的候选公司多于3家(含)、少于5家的,经报本厅(局)领导审定达到3家(含)以上,直接参加邀请招标。
(二)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不超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选择参加邀请招标的公司。
(三)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邀请招标时,将邀请参加投标的公司名单一并函送。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选中标单位的委员会的评委数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且有符合有关规定、占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