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公安机关保留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企业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规范和完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二)土建工程之外所需安装及购置的设备等货物按政府采购规定限额办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勘测、设计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经有权确认保密工程的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完成采购。